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偉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8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該案於同年12月28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又於101年1月10日,更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月8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