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原告 王國進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被告 詹鎮豪 (原名 詹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9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鎮豪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因刑事案件無罪而經本院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黃怡菁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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