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55號聲請人朝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朝群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106年11月5日│23,684元│AK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