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長笙針織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年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仁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伯霖合作金庫銀行新樹分行112年9月30日24,612元UZ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