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號上訴人泳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厚 被上訴人 陳光宇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郡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陳光宇、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