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666,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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