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建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壹台、IC板壹塊及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於民國98年7月30日查獲被告趙建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查該等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有被告自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子遊戲機台代保管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3680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全卷及偵卷第10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
┌───┬──────────────┐│編號│名稱│├───┼──────────────┤│1│「超級金龍鳳水果機」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2│新臺幣800元(100元紙鈔3張│││、500元紙鈔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