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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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厚佑
謝欣穎 被上訴人即被告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