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 邱煥欽
邱煥深 邱沛姍 邱玉卿 邱卉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 律師被告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