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俊賢因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上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備註欄應更正為「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1004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