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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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中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中文被訴強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中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被訴強制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因告訴人葉曉珍已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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