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2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吳曉蕙吳陳碧月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再興 即吳陳碧月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曉玫 即吳陳碧月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崇文 即吳陳碧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陳碧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吳曉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請求,如任一債務人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免付清償責任。
債務人等如不同意上開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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