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7號上訴人 楊彬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偉澤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