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債權人 詹木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忠義 、 蔡進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完整本票影本(台端影印本票發票日期影印不完整,無法辨識發票日期)。
㈡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倘為前者,請陳
報提示日期,倘為後者,請釋明約定利率為年息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