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385號聲請人德冠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雲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91年11月14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非訟事件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承受訴訟之規定,因此相對人合併解散後,其存續公司並不承受上開裁定之效力而成為當事人,是上開裁定既因相對人合併解散而無法送達相對人,亦不能對相對人之存續公司為送達,則聲請人僅得依訴訟程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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