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3,1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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