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莊世旭
游秋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壹佰陸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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