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8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林
徐○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1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甲○○實施家庭暴力。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配偶」更正為「同居之情侶關係」;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法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20號及113年度家護字第3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法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20號及113年度家護字第3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宣示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與被告乙○○間為同居之情侶關係,詎遇事未知尊重包容,並在明確知悉保護令內容之情形下,均無視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互相對對方施以違反保護令誡命之行為,所為均不足取;考量被告甲○○曾因違反與本案相同之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57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30日,有該案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違反保護令犯行、被告乙○○無前科之素行;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各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其已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乙○○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再為確保被告甲○○之人身安全,併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命被告乙○○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告甲○○實施家庭暴力。至被告乙○○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法官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865號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配偶,2人前因互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依法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20號及113年度家護字第3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各令乙○○及甲○○不得對甲○○及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之行為在案。嗣並經警分於民國113年4月26日17時52分許及同日18時32分,各對乙○○及甲○○本人依法執行在案。詎乙○○及甲○○於同年7月27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5樓居所,因故發生爭執後,竟各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出手拉扯對方,並致雙方因而各受有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而各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嗣警方據報前往現場查處,因而查悉上情。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指述、供述及自白。
(二)被告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指述、供述及自白。
(三)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法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20號及113年度家護字第3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五)被告2人受傷照片。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末請審酌被告2人僅因爭執即遽違反法院保護令規範之犯罪動機固堪非議,然被告2人犯罪後均已坦承犯罪,犯罪後態度均屬良好,被告乙○○並無犯罪前科,品行尚佳,請審酌宣告緩刑,以啟自新。至被告甲○○已二度違反法院保護令,法遵循意識尚有未足,請量處適當刑度,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檢察官吳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