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紀翔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
邰怡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郭紀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兼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執行羈押,並自102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既知自白認罪、配合調查,便無規避司法之需要,且其實際陪伴父母同住設籍地點數十年,尚非居無定所之狀態,為此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復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蒐證照片,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一度自陳有時居住友人住處、旅館或車上而無固定住居場所,如非居無定所豈會寄居他處或留宿車內過夜,遂具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現下既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況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職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洵無理由,皆應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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