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74號被告 何家銘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何家銘因殺人等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兼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兄 何亞銘 業遭入監執行另案刑期,被告之父深受打擊一蹶不振,被告之母長年罹患憂鬱症,現下家中毫無工作人口賺錢謀生,被告深怕幼侄失去仰賴無人照顧、且恐高堂米糧斷炊無以為繼,特此盼請顧及被告孺慕亟欲盡孝養親之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參閱同案被告簡明弘、 陳銘華李兆翊陳修維 之說詞,復佐解剖鑑定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研該罪嫌之法定刑度非輕,是以逃匿規避追訴程序進行之機率甚高,又其曾於作案後恣意棄置死者逃離現場、企圖委由一人頂罪掩蓋多人犯罪之跡象、不願出面接受警方調查,即具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況既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進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至論聲請人主張有關被告家境需其怙恃等節縱令屬實,惟與羈押原因無涉,究之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限制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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