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良竹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良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良竹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9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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