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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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吳加祿 被告 楊忠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金簡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