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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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2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高祥誥 分別於1、民國096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3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0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813281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0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祥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71806││3月12日││二十│││元│││││├──┼───┼─────┼──────┼──────┼───────┤│002│新臺幣│高祥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741475││4月01日││八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高祥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741475││4月01日││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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