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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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吳小青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3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先位聲明如獲勝訴判決,其所有彰化縣○○鎮○○段第216之24地號土地所增之客觀約略價額。
二、陳報被告等占用坐落彰化縣○○鎮○○段第216之66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三、陳報彰化縣○○鎮○○段第216之66、216-24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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