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張川枝 原告 張清其 原告 張金池 原告 張川賢 原告 張川吉 原告 張讚治 原告 張慶嘉 原告 張德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松森 等152人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03,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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