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成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泰霖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楊雅萍
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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