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永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854號之判決所載,兩造間已達成民事和解就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2萬元部分約定分期清償2萬元,故請提出本票分期繳交切結書暨民事和解書及欠款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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