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漢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綱 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複代理人 凃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