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7│││0000000元│月5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71│││0000000元│月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日││├──┼─────┼──────┼─────┼───────┤│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7│├──┼─────┼──────┼─────┼───────┤│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71│└──┴─────┴──────┴─────┴───────┘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3520號)緣相對人劉正雄前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分別為民國100年4月21日及100年4月29日,面額分別為515萬元及473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共貳紙,其上分別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27及百分之2.71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3年7月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9,307,3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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