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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