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36號、第3936號之1),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二所載,附表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各該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罪名亦均合乎減刑條例之規定,是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所列二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就附表二所列二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二:(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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