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罪名亦合乎減刑條例之規定,是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