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8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462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458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於96年2月2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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