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對人 沈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 沈文高吉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日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3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24年1月20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高吉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7月27日邀同債務人日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文、 孫秀敏 為共同發票人,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5,000,000元,詎債務人高吉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鹽埕│大東││104││62│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加強磚造2層│一層:37.45││全部│││││大東段104地號│樓房│二層:41.17││││││203├───────────────┤│合計:78.62│││││││莒光街65巷2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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