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白鈞榮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陳文傑 律師被告 白依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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