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郭彥孜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林明葳 律師被告 江談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萬6,899元,(計算式:7,800,000元+796,899元=8,596,8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