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周德旭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梁均廷 律師被告 詹木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萬8,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