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7號債權人 陳景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志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課程費用,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據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宜蘭市,非屬本院轄區。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