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3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福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陳永福遷移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2月2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