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 黃榆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2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3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4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5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