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44號抗告人 林進華 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命伊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950元,及自原裁定送達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因伊就本案部分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再審之訴以前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未判決確定,俟再審之訴確定後,再裁定是伊或由相對人應給付訴訟費用,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兩造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審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7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抗告人負擔,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314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抗告人負擔確定在案(下稱本案)。查相對人在原法院起訴時聲明為: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6126號債務執行事件,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2」『即執行費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4元』、「次序6」(分配金額512,930元)、「次序7」(即程序費用分配金額15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見本案補字卷第11至35頁)。嗣於原法院108年6月18日減縮訴之聲明為: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6126號債務執行事件,於107年12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6」(分配金額512,930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陳述次序2、7項部分不再請求(見本案訴字卷177頁),是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620元,相對人於原法院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足憑(見本案訴字卷第49頁),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審查後,認應列入訴訟費用額計算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為5,620元,差額部分330元(5,950-5,620=330)即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自應由相對人負擔。
㈡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為另一獨立訴訟程序之開始,並非前訴
訟程序之當然延續,其目的固在變更已確定之判決,惟確定判決之效力,並非經提起再審之訴即受影響,於未經再審之訴廢棄或變更確定前,確定判決仍具有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確定力。是抗告人雖已提起再審之訴,然在再審判決廢棄系爭確定判決確定之前,其執行力仍未消滅,原法院仍得以系爭確定判決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基礎,不因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而受影響,是以,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依命負擔之確定判決主文為認定,抗告人雖指摘本案訴訟確定判決不當,而提起再審之訴,亦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審究,抗告人前開主張,自非可採。
㈢綜上,抗告人就本案訴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620元,是
相對人得請求抗告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620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原裁定送達之翌日即109年7月12日(見原法院聲字卷第49頁,於109年7月2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始日算入,經10日發生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就本案訴訟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620元,及自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裁定誤算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5,950元本息,自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理由雖非可取,然原裁定既有不當,即屬不能維持,仍應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