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玟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楊玟惠於民國94年6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3499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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