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 顏雅玲 即債務人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人×34元×10份=3,0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於105年7月4日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說明該債務(目前為21,010,233元)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3年7月22日至105年
7月21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稱於104年9月以前曾接受前配偶支應所需生活費用,此部分應依上開說明詳列陳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100至10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陳報目前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請說明目前有無其他同居人?若有,人數及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是否有分擔家庭固定支出?分擔比例?又聲請人稱每月給付租金5,000元予聲請人父親,請提出每月給付上開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
六、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3年7月22日起至105年7月21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聲請人稱於104年10月起從事居家打掃工作,請提出「104年10月起至105年6月間」每月薪資總計25,000元之薪資證明文件或薪資袋,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又聲請人稱於105年7月起,任職於「凱全紙業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每月27,000元,另有全勤獎金及加班費,請提出薪資證明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支出「交通費1,
000元」,請說明此部分支出之計算方式(如上下班單趟消費金額及上班天數等),並提出相關繳費單據。就「電信費」部分,聲請人稱與2名子女每月合計3,500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單據,上載包含4G行動網路資費,則聲請人另有每月「網路費500元」之開銷下,請說明此部分是否有其必要性。又就「雜支」部分,聲請人陳報每月日用品、衣服、修車等支出3,000元,請具體提出上開支出之相關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最近2月之單據,並列表成冊),並說明計算方式。且就「雜支」此部分支出,聲請人並提出「永家樂有線電視」每月500元之單據,然依聲請人所提前開中華電信繳費單據所載,聲請人已有「MOD」等網路電視之消費,是否仍有第四台消費之必要,請一併說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三、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共計3,000元( 劉几豪 1,500元、 劉泱志 1,500元),請說明此部分支出是否包含上開電信費用?2名子女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扶養費給付方式為何?並分別提出上開扶養費支出單據或匯款證明文件,及2名子女目前就讀學校之註冊繳費單據等。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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