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 施捷元 被告 鄭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3,100元,應補繳新臺幣3,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