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杜育芬
包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竹葉塗偉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及移轉並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總價市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總價市值,並提供參考佐證(例如附近類似不動產之交易行情、土地公告現值加建物重建估計價格等),就系爭不動產總價市值與原告總債權額相比,數額較低者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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