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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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張純菁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三人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1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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