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懿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行、第行、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行、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㈠第1行之「 王懿岑 」,均更正為「王懿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行、第14行、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行、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㈠第1行之被告姓名,記載為「王懿岑」,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均予以更正為「王懿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