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淑宜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70,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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