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國政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國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你娘機掰」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藉以發洩個人不滿情緒,顯然不知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確有不當。惟念及其因一時氣憤而犯案之動機、所為侮辱之內容及犯案之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斟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382號被告龔國政男8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號11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國政係乘客,因不滿公車司機 林玉忠 過站不停,乃於民國107年4月1日11時20分,在林玉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職業大客車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你娘機掰」(台語發音)等語辱罵林玉忠,足以貶損林玉忠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玉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國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玉忠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行車紀錄器光碟暨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檢察官施胤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湛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