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150號聲請人 陳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煥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息(按法定年息百分之6或按約定年息百分之10計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內容載「按法定年息百分之6,約定年息百分之10計算」,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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